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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题目为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限制研究。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趋势之一,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的做法,与这一趋势不一致。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保留死刑的金融诈骗犯罪,在少用、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指导下,限制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是贯彻我国死刑政策的必由之路。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是尊重目前刑法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做法,在此框架下从死刑适用情况、立法、司法、犯罪成因等方面分析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得出应当限制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结论,并提出限制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方法。本文分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基本情况。从集资诈骗罪死刑设置的立法沿革出发,分析国家对集资诈骗采取的从严、从重政策。另外,本文搜集了45起集资诈骗罪死刑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同时对其中3起案例案例进行典型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作用有限,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和控制作用。第二部分是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限制原因分析。主要从立法、司法、犯罪成因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立法层面上,集资诈骗罪设置死刑有悖刑法的谦抑性精神;有悖罪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不利于保持诈骗犯罪类罪和个罪的统一;并不符合死刑发展的国际趋势。在现阶段暂时不能废止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情况下,最好的手段就是限制该罪的死刑适用。司法层面上,对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存在对犯罪数额的过度依赖问题;对“罪行特别严重”的解释有扩大化之嫌;集资诈骗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有客观归罪的倾向;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对于非法占有内涵的解释不断出现偏差,非法占有目的时间点的确立不断后延;使用推定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一定风险。从犯罪成因上看,集资诈骗罪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秩序和民间融资规则的不完备;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过错显而易见;地方政府对犯罪产生的责任难以推卸。正因为上述种种理由,集资诈骗罪死刑不应该再被当做打击和预防集资诈骗罪的工具,应当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用。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应当受到限制。第三部分是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限制的路径分析。本文对于如何限制集资诈骗罪死刑的适用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措施,分别是进一步加大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的使用;进一步明确“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与“罪行极其严重”间的关系;进一步严格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与救济,以求得被害人最大程度上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破除对死刑过度依赖的传统观念;强化政府职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