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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法律都禁止人们以陌生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为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因为此类保险合同将会诱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损毁保险标的物或者伤害甚至杀害被保险人以获取保险金之道德危险。法律要求投保人必须对其投保的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权(在一定的时点)拥有“保险利益”,而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则因为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或投保人不得请求保险金)。本文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经济性分析,论证保险利益原则不仅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传统意义上的功能,反而会诱发保险人的不良动机,并使保险人得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剥削投保人。除此之外,保险利益原则还会给保险市场带来不公正以及无效率性。本文认为,能够消除上述保险利益原则负面效果,并且实现保险利益原则本应实现的目的的最好办法,便是将保险利益原则废止,并寻求其他更有效可靠的替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