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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加重责任,连带责任历来是立法者加强对债权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债权人进行保护的有效方法。因为根据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完全满足之前,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对此都负有全部承担的责任。近现代以来,连带责任被大量适用于民商事领域,并逐渐发展到劳动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但是,我国法学界对于连带责任制度本身却仍没有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关于连带责任的成因,至今没有形成通说,以至于实践中规定连带责任、适用连带责任成为信手拈来之事。连带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连带责任会加大责任人的责任,给责任人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谨慎适用连带责任。
作为一部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从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多处规定了连带责任。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个人承包经营。但这些规定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即不区分具体的情况,也不要求责任主体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有损害产生,相关的责任主体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是否合理,会不会给责任人带来意外且不公平的法律风险,以至于阻碍经济的发展都是急需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