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被害人过度索赔的现象十分普遍。过度索赔是指,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远超出他所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实践中,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侵害,无论是从心理层面还是物质层面,受害方都希望达到利益最大化来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造成被害人过度索赔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制度仍然存在弊端,比如达成刑事和解的赔偿标准尚未明确、赔偿与刑事和解相互捆绑。具体而言,不同程度的经济赔偿容易造成司法上不平等的问题,被害人容易产生攀比心理,从而在和解过程中“漫天要价”;另一方面,谅解与否与经济赔偿直接相关,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满意的数额,才能得到谅解。除此之外,我国刑事制度尚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被告人在和解的过程中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这使得各方的观点不一致,各说各话,双方无法达成统一。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执行难也是被害人过度索赔的原因之一。被害人过度索赔的行为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导致刑事和解无法达成,犯罪嫌疑人无法按照刑事和解的制度来从宽处罚,由此陷入一种僵局,双方当事人两败俱伤。被告人在赔偿远超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后,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原本富足的生活因此陷入贫困,这种挫折和打击会加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怨恨,此时被告人就会产生报复心理,并且有可能会二次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此外,被害人向被告人过度索赔的行为会造成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低下,加重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为了解决和解过程中被害人过度索赔这一难题,从指导原则上来说,应当立足于公平正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协调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具体来说,应当根据被害人过度索赔的原因来制定针对性的解决对策。首先,应当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让刑事赔偿规范化。其次,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将被害人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领域。最后,要并行设立“赔偿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从根源上解决被害人过度索赔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刑事和解从宽,没有规定赔偿从宽,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完全可以并行。并行设立两种制度的可行性就在于,赔偿从宽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单纯的赔偿从宽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哪怕没有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也可以适用赔偿从宽。反过来,单纯的和解从宽制度也有可行性。如果只有赔偿,没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或者说没有达成和解,则适用赔偿从宽的制度,这样不会因为被害人过度索赔而无法获得从宽处罚。为了精细化的处理,要把这两种制度分开设立。犯罪嫌疑人只符合一个从宽情节,就只用一个从宽情节;若两个从宽情节都符合,这两个从宽情节并行适用,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的从宽途径就比较多,不会因为受害人过度索赔而无法获得从宽,这对缓解被害人过度索赔起到了重要作用。刑事和解从宽和赔偿从宽两种制度并行设立之后,就可以从作为一个很好的制度来应对被害人的过度索赔的问题。在并行设立两种制度之后,被害人如果对加害人过度索赔,他也很难达到获得巨额赔偿目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赔偿了他应该赔偿的数额,哪怕被害人不谅解,加害人也可以获得部分的从宽。如果某个案件既有赔偿,又有和解,即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从宽的力度是双重的,被告人可以叠加适用赔偿从宽与和解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