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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土地供求矛盾加剧,近几年来,在城市中采光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这是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存在的一个突出的矛盾是开发商几千元的补偿费就可以买断居民一辈子享受阳光的权利,这一不公平的现象折射出我国现阶段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界对采光权的认识都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阳光作为一种资源在社会主义市场上是有自身的价值的,而受我国采光立法滞后性的影响,部分公民采光权没有得到切实合理的保护,采光权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上升时期,如果不正确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主义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本文就是针对我国在保护居民采光权方面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希望能对我国的采光权理论发展有所裨益。本文按照权利研究的一般思路,对采光权进行了相应研究。论文首先从权利的一般问题入手,对采光权的权利基础、权源、概念特征进行了理论铺垫后,开始对采光权的法律关系进行剖析,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进行了阐述,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实践过程中,采光权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尤其是合法审批的建筑侵害采光权的现象所占比重甚大,笔者在分析了采光权侵权的一般和特殊构成要件后,提出了采光权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物权救济方式和债权救济方式。文章最后回归我国现实,通过分析德日等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指出了目前我国采光权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对完善我国采光权制度提出了相应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