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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损失,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立足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确立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标准,并对部分交通事故类型的具体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察,共有五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由机动车所有人、占有人等保有人与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模式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模式由“运行供用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种模式由所有人、占有人等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种模式,仅规定判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在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上应考虑为自己管理使用,控制车辆运行,拥有处分权,获得车辆运行利益等因素。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进行了评析。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司法实践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同时,对立法机关有关的法律草案进行了考察。第三部分是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与具体标准。理论基础包括危险开启理论,危险控制理论,报偿理论,风险分散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应采取所有权归属,实际控制,利益分配相结合的判断标准。第四部分分析了部分交通事故类型的具体责任主体。第一种是基于机动车所有人意志而产生分离状态的的责任主体,包括借用、承包、租赁、送交修理、保管、作为质权担保,挂靠,连环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融资租赁、试车、学习驾驶技能、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买卖等情况。第二种是非基于机动车所有人意志而产生分离状态的责任主体,包括盗抢后肇事、他人擅自驾驶等情况。第三种是驾驶人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第四种是国家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情况。第五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总之,在立法模式上,应制定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确立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与具体标准,并采取列举方式对部分交通事故类型中的责任主体进行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根据机动车所有权归属、实际控制、利益分配的标准,建立交通事故判例指导机制,最大限度统一法律的适用,保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