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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民法在性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相互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实务中经常发生兼具二者的争议纠纷。这类纠纷多是以民事争议为起点,其中名为买卖实则借贷即为典型。具体来说,由于此现象经常“披着一层隐形的外衣”,故其本质——借贷关系往往就被掩盖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下,而由此产生的应税行为也相应地被掩藏起来。陈建伟诉莆田地税稽查局和福建省地税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税案。此案有四个争议焦点:第一,关于税务稽查局能否独立认定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可独立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第二,关于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可知税务稽查局具有作出涉税处理决定的权力,且次案例德发公司案中最高院就作出了这样的裁判。第三,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根据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可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且最高院已对次案例上海能源公司案作出了相似的判决。第四,关于陈建伟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等税款。在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可知陈建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依税法规定其应补缴营业税等相关税费。此案曲折迂回,颇为复杂,既存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形,也涉及民法和税法的关系,同时还有人民法院对实质课税原则的探究。以上种种,无疑为之后的税务争议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