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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各省市均已印发实施方案,并逐步开展审查工作,审查机制已在大多数部门与地区建立起来。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工作的落地与实现该制度全面实施的目标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与此同时,《反垄断法》出台已十年,其对行政垄断规制不足的问题日益明显,对其进行修订的呼声也日益增大。改变政府部门通过排除限制竞争的方式管理经济的惯性思维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共同发力。本文通过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得出它们虽在规制时间点、规制范围上不尽相同,但均为了维护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反垄断法》既是弥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不足之缺陷的需要,也是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开展、明确竞争政策法律地位的需要。同时对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OECD竞争评估工具书及相关国家对该工具书的借鉴情况、澳大利亚立法审查原则等进行梳理、研究,从中得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我国《反垄断法》有助于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且应在写入时注重增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地位、严格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责任与竞争倡导。最后,在总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及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得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写入《反垄断法》的结论,并提出具体的写入思路与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