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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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少食品企业因此丧失商业信誉甚至破产,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与一般的安全事故不同的是,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群体性、规模性、社会性等特征。在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最终由政府承担起损害赔偿责任,加重政府财政负担。此外,食品侵权案件中消费者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能力不足,诉讼救济举证难,即使诉讼成功,仍要面临执行难等问题,在两种救济方式都很难保障消费者利益时,亟需寻找其他权益救济方式,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便走入公众的视野,其在中国发展已久,但投保率较低,未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补偿作用。基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诸多学者呼吁要强制推行该制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济,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本文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概念作出界定,明晰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引入该制度是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具备经济法基础,将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相结合,具备法理学基础。该制度具有保障受害者利益、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分担政府责任等积极功能,但适用不当则会产生消极影响。第二部分探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着重介绍当下我国食品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救济现状,现行责任保险推行情况等,说明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对制度理念和价值追求进行研究,明确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社会公益、国家适度干预、利益平衡等制度理念,追求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实现。第四部分研究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结合当下食品行业的现状,明确该制度的相关主体,确立以商业化为主导的经营模式,并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责任范围和最高限额以及费率厘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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