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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法官和当事人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往往很难准确的理解和判断科学证据的客观性和正确性。长期以来,我国的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对于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法官和当事人没有一个很好的途径来解决。为此,笔者从完善鉴定制度、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对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认真的法律思考,深刻的分析设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意义和具体的机制。设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除了前言和结束语之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述。主要叙述了“专家”的定义、特征和范围。接着,阐述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通过第一部分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初步的介绍。第二部分介绍国外相关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这部分中着重介绍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以及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从专家证人的条件、选任、专家证言的可采性、专家证人的义务以及专家证人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几方面来讨论。鉴定人制度从鉴定人的资格、地位、选任以及鉴定人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来讨论。技术顾问制度从技术顾问的选任、资格条件、职权以及权利义务来讨论。最后将专家辅助人制度与这三种制度进行了比较,使得专家辅助制度更加明晰。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现行法律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权利、义务、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设立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设置。设置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正义。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专家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和诉讼地位、参与诉讼的程序、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对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具体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