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的合称,它既蕴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又体现了适应时代要求的价值,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审判中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这个对世界大部分国家近似于公理性的诉讼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与该原则相违背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笔者认为如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直接言词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必将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本文的第一章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进行总体上的描述。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勾勒直接言词原则的发展历程,包括该原则的萌芽、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和在英美法系的发展几个部分;另一方面,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日本及意大利、国际规约中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体现方面着手,力图较为全面的对现阶段直接言词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现状作出概括。
本文第二章在第一章直接言词原则历史沿革和当代发展概述的基础上,着力论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通过明确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分别的含义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全面分析了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较为深入的论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属性,按照从上位概念到下位概念的顺序依次展开直接言词原则的原则属性、法律原则属性和刑事审判原则属性。
本文第三章对直接言词原则作出了“价值论”上的剖析。通过论述直接言词原则与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和诉讼效益密不可分的关系,体现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
本文第四章首先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适用要求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按照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侧重点的不同,对它们各自的适用要求分别作出了分析。其中直接审理原则的适用要求主要有法官不得更换、禁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开庭审判时诉讼双方必须在场以及在法庭上出具的证据应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四个方面,而言词审理原则的适用要求则包括审判程序以外获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证人无例外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言词质询和保证诉讼双方拥有充分的质证机会三个方面。在对适用要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文章对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划定。
本文第五章以直接言词原则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为主题,通过论述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揭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关的问题,从正反两个方面表明了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现状。而后结合所揭示出来的问题和直接言词原则本身的适用要求,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如何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贯彻落实进行了阐释,希望能够在将来的制度建设中强化法庭审理功能、完善相关法官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完善质证中的交叉询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