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银行法》与天津地区的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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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庄的存在与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其存在的时间里它作为中国社会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与新式银行建立了相互合作的紧密关系。天津作为北方金融中心,钱业在天津的发展十分壮大,曾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力量。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出于控制金融市场以弥补自身财政危机的目的,出台了国民政府第一部金融法——《银行法》,该法从促进、扶植新式银行发展的角度规范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新式银行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在政府忽视钱庄的政治倾向下,该法把钱庄强制纳入调整范围,无视钱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和行业习惯,要求钱业按照《银行法》改变自身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极大地压抑了钱业的发展。在《银行法》颁布后,在上海钱业公会的领导下,全国各地的钱业公会联合起来掀起了共同反对《银行法》的运动高潮,其中天津地区钱业公会也在当地呈书政府,声援上海钱业公会。面临钱业的一致反对,《银行法》一直迟迟没有施行,但是其在现实中对钱业的衰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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