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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规则,并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应负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1。过失相抵制度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过程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能够合理分配责任的负担,避免由于己方的过失而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更好的贯彻公平的原则,推动实现社会司法的公正2。所谓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3。当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如果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行为时,法院一般会考虑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但是我国的法律文件对于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却并没有完全解决好道路交通侵权纠纷案件,而且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等多个方面,也给法院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样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正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成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难题。本文将重点讨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阐述笔者对这几个问题的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点的建议,使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时能更好地明确双方的责任,合理地分担当事人双方的赔偿数额,从而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