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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为防卫过当。因此,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分的界限是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正当防卫案件带有自身的复杂性和与其他防卫案件的差异性,致使无法简单的套用法条。导致各级法院、各地区法院、各办案法官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出入,出现同一类型的案件做出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也出现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被判决防卫过当的问题。这种判断不一的标准不仅有损公民防卫权的行使,也使得正当防卫制度沦为“沉睡条款”。因此,明确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非常必要且重要。其一方面可以实现我国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积极性,激励公民行使防卫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正当防卫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以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为中心,围绕我国正当防卫限度的立法与理论、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现状、域外刑法理论中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防卫限度的立法、理论、判例状况等方面展开论述,在分析我国正当防卫限度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应遵循的原则及具体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