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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裁量之治,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不应仅限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化设定上,而应把目光聚集于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化适用上。裁量基准适用的技术问题,即裁量基准如何非机械化地、有技巧性地适用于行政执法实践,使行政决定更趋于合法、合理、精准,更具有理性、可接受性,应是规范裁量权行使的核心与归宿。以方林富炒货店行政处罚案为例证,说明裁量基准适用理由的技艺、衡平裁量基准适用中利益冲突的技巧、运用行政证据补强裁量基准适用的技能以及逸脱适用、收缩适用、选择适用裁量基准的相关技领等法规范的适用技术,统摄着行政执法的价值、事实、规范与程序,连结着个案正义的追求,决定着实质法治的具体实现。裁量基准适用技术溯源于“法律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探索建构行政法的法律方法论,为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方法提供系统性的理论支撑与体系化的技术供给,应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使命与行政法学发展的时代课题,更为重要的是,其将为我们开启一条以“法律方法论”为维度的技术法治之路。导论。行政机关对裁量权规制的重心有必要从单一地制定裁量基准的行为转移至研究裁量基准生成之后如何技术化地适用上来,这一问题意识缘于对裁量学理的借镜、对执法实践的因应、对法治进路转向的判断与对学科理论盈充的意愿。以法律方法论的学理为指导构建裁量基准适用技术及其相应理论,并以裁量基准适用技术及其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借鉴建构行政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体系与框架,具有理论意义、实践价值与创新性。基于对裁量基准适用技术研究现状的归纳,研究的着力点应是融入行政执法的实践完整地对裁量基准适用技术进行梳理提炼,应是贴近法规范适用的本源背景抽离式地对裁量基准适用技术进行思考,应是置身于行政法律方法论的大框架对裁量基准适用技术进行研究。第一章“行政裁量基准适用技术的逻辑”。裁量基准适用技术在“确定标准”上,既应当涵盖有关“控制行政权行使方面的技术手段与规则”,又需要囊括有关“规范行政规则运用方面的技术方法与原理”。裁量基准适用技术在“体系构成”上,由适用技术的“主体体系”与“补充体系”所组成,前者包含裁量基准适用说明理由、利益衡量、证据补强的技术手段及其运用规则,偏重于解决“裁量基准适用有效性实现的技术支撑”问题;后者包括裁量基准逸脱适用、收缩适用、选择适用的技术方法及其运用原理,侧重于解决“裁量基准适用正当性实现的技术保障”问题。两大类技术体系所函括的裁量基准适用技术及其相应理论共同为裁量基准的正当、有效运作提供方法论上的实质性解决方案。第二章“行政裁量基准适用正当性实现的技术保障”。裁量基准的存在及适用虽然具有事实上的合理性,但是却未必就具有法治框架内的正当性。裁量基准及适用的正当性在域外源于对“限制性授权理论”的突破,在我国大陆地区源于宪法法律对“行政立法权”的直接规定与对“法律绝对保留原则”的明确限定。“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存在的悖论会使这一正当性的实现受到掣肘,裁量基准逸脱适用、收缩适用、选择适用的技术可以从悖论消解的角度为裁量基准及适用正当性的实现提供技术保障。第三章“行政裁量基准适用有效性实现的技术支撑”。裁量基准在正当性的轨迹上运行是否会产生适用效力,涉及到“裁量基准适用的有效性”问题。裁量基准因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职权命令,其内部适用效力有效性的实现自是理之当然。裁量基准外部适用效力有效性则以“裁量逾越”、“裁量滥用”、“裁量怠惰”等为检验标准,基于这一标准,有必要在裁量基准适用中引入说明理由、利益衡量、证据补强的技术手段,以此为裁量基准外部适用效力有效性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第四章“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说明理由’的技术”。以方林富案为缩影,当前行政机关在说明裁量基准适用理由上存在技术误区。裁量基准适用说明理由是行政机关的普遍义务,这一义务的遵循为技术误区的纾解提供有效方案。说明裁量基准适用理由在说理程度上、效果上、逻辑上、时效上均有着具体的技术要求。为达致或满足说理的技术要求,就需要施以一定的技术手段以引导和规范说理的行为过程。第五章“行政裁量基准适用‘利益衡量’的技术”。利益衡量技术构成裁量基准适用技术的核心。利益衡量的目标应是“妥当性”标准下的平衡,利益衡量技术的建构应以实现这一目标为主线,为此,不仅需要通过甄别、评价、重新配置利益等技术手段的展开确立利益衡量的具体操作方法,引入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利益衡量技术方法应用的工具,统筹考量影响和制约利益衡量的各种内外案涉因素,而且还需要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引入并构建体现“交往”范式的程序公开性与程序参与性制度作为利益沟通的实现机制。第六章“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证据补强’的技术”。在适用裁量基准时需收集和运用案内证据与案外事实来共同证成裁量基准适用的合理性,案外事实虽然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无任何关联,但是却会对裁量基准适用合理性的证成起到辅助作用,可以补充或强化裁量决定的合理性。裁量基准适用证据补强技术的构建受裁量基准适用合理性目标的支配,围绕合理性目标的实现,证据补强的技术体现在行政证据收集、证明责任承担、证明标准运用的具体技术之中。第七章“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补充技术”。裁量基准逸脱适用应遵从“向轻规则”,逸脱适用的条件要素和控制因素共同决定着逸脱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危险防止型行政领域为例,裁量基准收缩适用需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需秉持持重的立场。裁量基准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裁量基准在层级体系中的选择适用以及在规范变更后的选择适用都涉及到相关的技术方法与原理。余论。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并不会使裁量决定的作成不再需要行政裁量、裁量基准适用及适用技术,或使之不复存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会给裁量和裁量基准适用带来实质性影响,使裁量基准适用技术发生迭新与变革,丰富其内涵与外延。裁量基准适用技术溯源于“法律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法律方法论及行政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和应用对于执法实践与法治进路的转向具有现实意义,探索建构行政法律方法论可行性的切入点与解决方案在于首先需搭建起行政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体系与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