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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解决的首要问题,不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而是价值取向的选择。行政立法的价值取向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通过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价值进行取舍,想要追求、实现的理念、价值、目标等,它对行政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基于行政立法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秩序价值在行政立法的价值取向中处于首要的位置,但如果仅考虑秩序价值而忽视其他的价值,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行政立法导向,因此要在秩序价值优先的同时,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表明了法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秩序、服务、正义、公平、自由、以人为本等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这些都要求行政立法主体给予价值取向足够的重视,以此来指导行政立法的进行。但是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很多问题,如部门利益,公众参与不强,立法缺乏创新性等,对行政立法价值取向的实现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既造成了行政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对公众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促进行政立法价值取向的实现,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笔者希望行政立法价值取向的实现,对行政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制定出良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起到切实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