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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认证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研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了有关民事认证问题的规定,但是内容过于简单、笼统,缺乏系统化和可操作性,立法与该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一致,理论界对于民事认证制度也有着不同的观点。这些问题造成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认证活动的混乱,导致不同法官或不同法院对同样证据的认定结论却不相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本文侧重于认证内容、认证原则、认证标准、认证规则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我国关于认证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审判实践,从认证的涵义、内容入手,首先明确什么是认证即认证的概念、特征、内容,然后分析认证制度的价值是什么?进而探讨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从认证的原则、标准、规则及我国民事认证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进行探讨,立足我国现实,针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在对两大法系国家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从立法层面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认证制度的构想。第一章,认证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认证是指法官对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以确认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的审判活动。认证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 1、有利于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公平正义的实现。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3、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4、有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第二章:认证的原则。通过对国外不同证据制度中认证原则的发展进程和对现代自由心证认证原则的论述,进而分析我国民事认证原则的发展状况后,得出结论:我国缺少认证规则的规范,实际上长期以来采取的是随意性很大的自由认证原则,既不是法定认证原则,也不是现代自由心证认证原则。第三章:认证的标准。通过对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认证标准及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认证标准进行分析论述,可以看出现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认证标准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第四章:认证规则。本文对两大法系中有关认证规则进行了论述,具体包括: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