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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追求。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难以应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研究开发协议所带来的反垄断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欧盟、美国和日本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探索我国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制度应如何完善。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分析研究开发协议豁免的内涵及其价值追求。当企业之间的研究开发协议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的影响并不显著或者总体上对竞争的损害小于对竞争的促进作用时,企业豁免承担反垄断法律责任。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竞争秩序及效率三种层次的价值追求。第二章分析国外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欧盟、美国、日本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较为具体、完善的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上既有一般的豁免规定,也有研究开发协议豁免方面的专门规定。欧盟的特色在于豁免条件的全面性、个案豁免制度向成批豁免制度的转变、集权模式向非集权模式的演变,美国的特色在于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反托拉斯安全区、创新市场概念分析豁免案件,日本的特色在于对研究开发协议的详细分类及豁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调和。第三章分析我国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我国关于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存在的问题包括豁免条件的规定并不全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大执法机构并存的情况下,豁免职权被“三分”等。我国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上采取措施完善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包括完善豁免的条件、明确研究开发协议豁免的行为类型、引入创新市场概念、引入“研究开发安全区”制度、豁免方式逐步从个案豁免过渡到成批豁免方式、设立登记备案与事前咨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