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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量刑失衡问题的日益严重,量刑的偏重化和相似个案量刑的失衡挑战着我国刑事的正义。如果不能保证量刑的公平正义,避免个案的失衡,何谈法律权威,何谈法治社会呢?应当说,只有首先实现了量刑上的正义,才有探究刑事正义的前提。当然解决量刑失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由于影响原因的纷繁复杂,我认为首先应该抓住事物的基本——即量刑基准的合理确定来突破该问题。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合理确定量刑基准的必要性。之所以选择量刑基准方法来进行量刑,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理论上需要,即在先肯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必要时,又提出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而量刑基准方法就能较好的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的量刑方法属于一次成型的综合估堆式量刑方法,这种方法主要依靠的是审判人员的工作经验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其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个体主观认识的差异和理论上的缺陷,极易产生量刑失衡的结果。针对估堆法的弊端,为此学者们又提出了许多新型的量刑方法,其设计都是为了克服传统量刑方法的随意性、模糊性、和不公开性。这其中又分为绝对化的量刑方法和相对化的量刑方法。绝对化的量刑方式可以统一归纳为数学的量刑方法,其特点是以一定的标准将各种影响刑罚轻重的情节通过各自的方法赋予数值,使其精确化,然后根据不同的公式而换算出刑罚的量。主要代表有现代化的电脑量刑方法、数学量刑方法、层次分析量刑方法等。但是这些方法为大多数学者所否定,认为不具备科学性,容易造成僵化的后果,是不能达到量刑均衡的目的的。相对化量刑方法的特点在于将个罪中宽泛的法定刑通过一定的方法缩小化,也就是说合理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这其中量刑基准方法更具有可行性,它的明显优势是为量刑的规范化找到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也使得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有了一定的参照物。由此可以看出量刑基准方法是我国尽快实现罪刑均衡的最佳选择。第二部分:量刑基准方法的具体评述和确定。量刑基准这一方法的一大难题就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其基准。目前学界确定基准的方法主要有:中线法、分格论,形势论和主要因素论。其中中线法是指将量刑基准确定在法定刑幅度内的二分之一以上,以此为依据,中线以上是重刑,中线以下则是轻刑。中线法及其相关理论确实简单易行,但是所带来的严重缺陷就是脱离实际,过于机械化,容易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分格论看似比中线论有所进步,但是理论上和量刑基准理论的基本概念都是相互矛盾的,这必然会走入循环论证的怪圈,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行的。同时在实证中也没有例证证明司法实践部门采用过这种方法进行量刑,所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形势论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笔者比较支持主要因素论,但是主要因素的概念较为笼统,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在晚近以来学者们通过对主要因素的研究,提出了一些修正的基准确定方法。主要包括最低限度论、重心论、危害行为论、实证分析论等。其中最低限度论是指在假设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从重、从轻和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刚刚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那么这种情况就是该罪的量刑基准。这种方法不仅没有对量刑基准的确定带来任何便利,反而还变相挑战了刑法裁量中从轻处罚情节存在的必要。为此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最低限度论在实证上是与立法事实相违背的,在逻辑上也只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假设推论,没有什么理论价值。重心论可以理解为抽象个罪的重心等于该罪的量刑基准等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于抽象个罪的最高发案率。但是该论者没有解释重心就是量刑基准的理由,为什么案发率的高低可以作为评价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因素呢?这是此论没有合理解答的。危害行为论者认为在考虑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各种因素中,主要因素论和重心论的观点内涵是不明确的,危害行为才是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也是量刑基准确定的基础。实证分析论者认为上述方法的共性在于是从抽象的个罪中总结出量刑基准。它们争论的焦点是何为主要因素,以及怎么通过一定的方法换算出合适的宣告刑。第三部分,量刑基准确定方法的操作细化。在上述理论观点中,笔者赞同危害行为论和实证研究论,但是同时认为实证研究论不能单独算一种独立的量刑方法,确切的说它应当是一种选择量刑基准过程中的思路。还应当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与细化。量刑基准确定的一般方法是以危害行为论为中心确定量刑的基本幅度,然后再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演,最终确定个罪的宣告刑。在量刑基准的寻找过程中,笔者建议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主体,理论学者为辅助,来共同承担搜集整理典型案件以确定量刑基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