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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里克M·齐硕姆是西方20世纪一位重要的分析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源于布伦塔诺。在继承和发扬布伦塔诺意向性思想的过程中,他将布伦坦诺的意向性思想从心灵领域向认识论、本体论、行为论等领域扩展,逐渐形成并构建起了他的哲学理论体系。内在主义由此成了他的哲学思想的基本特征。本文从齐硕姆的意向性理论这条主线出发,对贯穿于其思想中的内在主义特征进行了分析,阐述和论证了其思想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指出了他的理论所存在的一些局限性。齐硕姆的认识论是内在主义的。他认为由我们的感觉和思考行为所产生的内在体验是“自我呈现”的,具有直接明证的特征。它们是我们的认知的基础和知识的来源。同时齐硕姆用“合理的”这个主观概念来构建了他的内在的辨明体系,使用了一系列认知评价的概念来表达这种合理性程度,并构建了一个认知评价等级系统。这个系统全面反映了主体在认知时的复杂的内在心理状态,表现了主体对事物各种不同的认知信念和认知程度。齐硕姆的行为理论是一种“非决定论”,他对人的行为的自由意志的解释具有独特性,他认为,在每一个自由行为中都有一个由行为人自身引起的“试图实现”的信念,正是这个“试图实现”的动机和信念直接引起了人的行为的发生。这种行为理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非决定论”,因为在提出行为的“试图实现”的自由意志的同时,也认为外界的因素能够在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范围内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外在的事件在行为人试图实现某行为的过程中,将在一定程度上以因果作用的方式影响并最终促成他的某个行为的发生,但是这个因果上的影响作用是在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前提下发生的,这就是齐硕姆的“行为的因果作用论”。在本体论上,齐硕姆的理论是一种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他预设的“存在”概念都是与“设想”的概念相联系的,即它是一种设想中的存在,或者至少它能够被设想,包括事态、特性、命题等。他认为只有当一些设想中的事态其特性能够被例证时,这个事态才能够出现。因此,他不是根据那些具体事物来理解特性,而是反过来将那些具体事物理解为被例证的特性或事态。他的“设想”的概念充分体现了他在本体论上的内在主义特征。齐硕姆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从心灵哲学领域应用到语言哲学领域,创造性地提出了语言的意义性第一性原则,指出语言的意义应该是根据说话主体的意向性来解释,心理的意向性才是决定说话意义的首要因素,并且因此语言的指称也是由意向性决定的,指称问题的本质也是意向性问题。齐硕姆是最早提出语言的意向性第一性和意向性的指称理论的分析哲学家,他的这一理论得到了塞尔等人的支持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