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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居民的境外投资量也逐年攀升,境外投资成为继出口以后我国居民企业又一走向世界的途径。这在为我国居民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创造更多境外投资所得税收入的同时,也使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在我国愈加严重,这对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满足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国内税法做了修订,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规制国际避税方面做出一些新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现行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税收利益的维护。文章以我国现行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规避国际避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境外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和维护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税收利益为目的对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文章首先对境外投资所得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引出对我国现行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与完善的必要性。其次,对我国现行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分国限额抵免法与间接限额抵免法存在冲突、禁止境内盈利与境外亏损互补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跨国股息间接限额抵免制度持股比例过高等。再次,对美国、日本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出他国在该方面研究与立法过程中的共同点以及对我国相关立法工作的启示。最后基于境外投资所得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针对我国现行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不足,借鉴他国境外投资所得税立法实践中的经验,建议采取“分项不分国”的限额抵免法、允许境内盈利与境外亏损互补、降低跨国股息间接抵免制度的持股比例并增加持股时间要求、在CFC税制中区分“消极所得”、健全反套用税收协定立法以及完善APA税制的“关键性假设”规定,以完善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