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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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与此同时,一些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被作为法律条款写进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定代表人”即为其中极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为计划经济时期的厂长负责制度的现代沿革。《民法通则》(2009)赋予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权力,是法人的负责人。而法定代表人之所以普遍认为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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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与此同时,一些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被作为法律条款写进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定代表人”即为其中极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为计划经济时期的厂长负责制度的现代沿革。《民法通则》(2009)赋予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权力,是法人的负责人。而法定代表人之所以普遍认为具有中国特色,原因在于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条文,均没有设立类似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制度的特殊性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具有实在效力的职权并承担与之相应的职责,而目前鲜有学者对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作用进行研究。根据《公司法》(2018)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又有诸多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将对公司诉讼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上述角色在公司治理中均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当其中的某个角色兼任法定代表人,拥有相应的职权或是承担相应的职责时,是否将对其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以及影响诉讼风险的作用路径究竟如何?在诸如产权性质、公司规模等对公司治理机制具有重要作用的因素影响下,不同角色兼任法定代表人时对诉讼风险的影响为研究上述问题,本文以A股2008年-2017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法定代表人不同的兼任情形(由总经理兼任、董事长兼任以及三职合一)对公司诉讼风险的影响,与此同时检验了上述不同兼任类型具体的作用路径以及不同因素对前述兼任情形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1)当由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时,公司面临着更高的诉讼风险;当由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时,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更低;而对公司的诉讼风险不具有显著的影响。(2)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时会通过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进而增加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则会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而降低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上述结论分别支持了委托代理理论以及现代管家理论。(3)公司规模、产权性质、投资效率对前述不同角色兼任法定代表人对诉讼风险的影响起到了不同程度的调节作用:公司规模的增加对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增加诉讼风险的效果起到抑制作用,并且三职合一对诉讼风险的降低作用将随着公司规模增大而减少;相比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时诉讼风险更低,但对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对诉讼风险影响不具有显著调节作用;投资效率对于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与诉讼风险的负相关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本文的创新及贡献之处在于:首先,目前较少有学者对于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行研究,本文丰富了有关法定代表人兼任行为的研究;其次,本文将现有的委托代理理论、现代管家理论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相结合,检验了关联交易对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与诉讼风险关系的中介作用,以及内控有效性对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与诉讼风险关系的中介作用,丰富了现有理论的研究成果。最后,本文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职能在产权性质、企业规模等不同环境下的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丰富了对法定代表人职能的研究,为更好的发挥法定代表人的职能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同时,本文也存在着部分假设样本数量较少,未对诉讼风险异质性进行考量等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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