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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广为应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一项重要的交易方式,所有权保留因其突出的信用保障功能,在保障出卖人利益、刺激消费、扩大生产、促进和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等方面展现了其独特的应用价值。而出卖人取回权正是这项伟大制度设计中的关键一环。取回权强大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其对出卖人利益的保障功能上,但是取回权的行使关系到整项交易的成败、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有时甚至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取回权设计的严谨周密与否与所有权保留制度能否体现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价值具有直接关系。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取回权制度作相应的规定,虽然2012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其作了一定的补充,但其中仍有许多不明确与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为了鼓励交易,最大程度的发挥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本文对出卖人取回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探讨。首先,本文阐释了所有权保留中取回权的概念,对其概念和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做了法理上的分析,同时重点分析论证了不同学者对于出卖人取回权制度性质的不同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对于取回权的性质,采用附条件解除契约说更为贴切。其次,本文对我国当前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相关规定作了重点分析,就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现有规定中缺乏对取回权的客体范围、行使程序的规定,对溢出价金的处理也缺乏合理性,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加以完善。最后,本文根据我国当前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立法现状,结合上文的相关研究和论证,在具体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公示制度的明确以及溢出价金的分配等方面对我国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取回权提出了一些参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