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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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限制的行政行为,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也经常因为采取查封、扣押、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而引发争议。明显不当是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标准,若行政机关运用裁量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时,明显不当这一标准应当运用于行政强制措施合理与否的审查之中。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明显不当似乎成为司法审查的宠儿,在合法性审查的统帅地位下,明显不当为行政裁量审查打开方便之门,司法机关拥有了进入行政裁量审查领域的法定“通行令”。但是,明显不当的适用情况喜忧参半:一方面,它确实能够倒逼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裁量权,助力司法机关在实质上解决行政争议;另一方面,明显不当也存在滥用的乱象,例如它能成为司法机关判决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的常用理由,或者成为滥用职权的绝佳替身,又能摇身一变成为形容整个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总结词。与此同时,明显不当还存在天生不足的问题,诸如内涵模糊、难以界定,评判方式多元且争议颇多。明显不当让司法机关对裁量审查心向往之而又望洋兴叹。具体到行政强制措施,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讨论欠缺热度,其与明显不当的结合更是缺少专门的理论研究。文章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平台收集了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的有关案例,了解了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司法审查的现状,根据案例提炼出司法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的认定理由,即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目的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未考虑相关因素、违背最小侵害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文章又分析了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明显不当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混用的情况。另外,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尚不统一。明显不当已有研究成果多立足于宏观角度,直接嫁接到行政强制措施中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通过梳理现有研究成果与案例进行对比,文章得出的观点是法院审查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要回归到实体结果的裁量,明显不当实质上仍是一种合理性审查标准,要排除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在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和程序存在纰漏几方面的适用,而在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方面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再行讨论。最后,文章以行政法原则为基础、结合案例中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的认定理由和国外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有关经验,梳理和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即手段违反客观适当性和最小侵害原则、行政强制措施追求的结果不具备必要性以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正确考虑有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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