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事人理论被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是民事诉讼的三大理论基石之一,它不仅具有高度的理论研究价值,构成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础,而且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可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供基本思路和解释框架。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问题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理论系列问题中的最基本问题。它是研究当事人问题的起始点和核心问题,合理地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并根据该定义来设置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就拟从当事人概念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出发,来研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是何种意义上的当事人以及新的当事人概念所引起的诉讼制度的变革。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首先追溯了当事人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指出当事人概念经过了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说和权利保护当事人说两个历史阶段。详细考察了在这两个学说指导下形成的当事人的基本含义,指出这两个学说指导下形成的当事人理论都将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混同,是诉讼法依附于实体法而不独立的状态的表现。其次考察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采取的当事人概念,指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是在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说和权利保护当事人说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要求进入诉讼的当事人都是正当当事人,是不符合现代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的。 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视角重点考察了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美国、前苏联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从中比较得出现在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采取的都是程序当事人的概念,同时为了区分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还规定了正当当事人的概念,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程序。 第三章对我国的当事人概念的变革提出了建议,指出我国应该在新的诉讼理论的指导下将进入民事诉讼的程序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区分开来,确立程序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概念,并以诉的利益学说作为判断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第四章针对我国当事人概念的变更提出了对配套民事起诉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使诉讼系属自当事人起诉开始而不是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开始。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及时解决纠纷,还应在我国建立起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