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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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届六中全会党中央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拉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开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先是在京晋浙三地试点进行,之后又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监察委员会推进改革,并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赋予改革以宪法和法律基础。如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新的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新的国家监察体制仍然存在如下几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规定与关于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由于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过于抽象以及对监察对象的救济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在提高监察工作效率与保障人权之间存在失衡问题;对于监察机关和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极为不健全,这容易导致监察委员会成为缺乏约束的“超级机关”,使监察权被滥用,最终破坏国家权力的平衡状态,并导致对监察对象基本权利的侵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分析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缘由与主要特点,我国改革前的机构分立式监察体制存在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不全面、职责边界不清和权责不一致等问题,因此,国家致力于通过改革来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制度:一是分析监察体制的相关要素,既从较为宏观的概念上进行分析和明确,又以当前的改革为背景具体分析这些要素;二是对改革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宪法依据进行论证,并对改革在理顺党政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方面的宪法意义进行论述。第三,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思考,思考其在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以便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供可行的建议。第四,对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具体包括明确监察机关的独立地位、通过相关立法保障监察对象的基本权利、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五个方面,以促使监察体制更加完善,从而既能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又能维护程序正义和公民基本权利。第五,对文章进行概括和总结,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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