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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商品房买卖的案例,对一、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进行分析,引出对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争议的讨论。第一章主要是对预约合同进行了宏观上的概述。讨论了预约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分析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并且对预约合同的分类进行了阐述。第二章主要运用了比较法的方式对预约合同进行阐述。前半部分运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进行立法例和学说的比较,在比较中分析了各国对预约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不同的规定;后半部分运用纵向比较,将预约合同与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缔约过失进行比较,在比较中阐明预约合同独特的作用、特点和地位。第三章是本文的最重点,在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上,对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因为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因此对预约合同的成立有特定内容的规定,预约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公平谈判、披露义务、继续谈判义务等。如果当事人违反了预约合同就要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责任,即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的可能性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