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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缓解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相对应的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经营者自愿披露的重要特征。换句话说,上市公司是否愿意进行自愿性披露以及披露多少完全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从这个角度看,对自愿性披露进行监管似乎没有重大意义。但如果换个角度来思考,上市公司之所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是因为自愿性披露本身能够增强上市公司声誉和提升上市公司形象,同时也能够改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而从自愿性披露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上看,上市公司可靠的自愿性披露可以减少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同时也可以节省社会监督成本,改善社会披露环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披露的现状主要表现在自愿性披露的意愿较弱,披露的数量偏少而且质量不高。原因虽然众多复杂,但自愿性披露的监管不力尤为突出。首要的是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不够,上市公司对于自愿性披露能带来多大的收益缺乏信心,认为披露和不披露没有什么太大差别;其次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只是提供了一个基本态度,对其内容尚未具体规定;最后是监管部门没有足够重视自愿性披露的质量问题。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披露的监管主要存在制度引导、内容规范和质量保障等方面问题。因此本文从监管制度和监管主体两个角度提出监管的对策。所以本文认为,现阶段对于我国监管部门而言,除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披露外,还应建立保护机制,以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意愿。然而从长远看,自愿披露内容必须得到规范,特别对于某些劣质公司散布不实信息欺骗投资者,监管部门必须严惩,否则自愿披露的诚信基础将遭到破坏,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将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选择自愿性披露,监管部门应在理论上、技术上和政策上做好充分准备,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的同时严惩投机行为。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的方法,首先以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概念、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论以及管制论为理论基础,然后结合实际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经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的产生主要有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体系功能不健全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然后通过揭示以美国为主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演变,从中得出启示,以此作为加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借鉴。通过以上分析和借鉴,文章最后提出了加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应采取的对策。本文认为,我国监管部门应该从推进和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两个方面来考虑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本文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旨在通过规范有效的监管使自愿性会计信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最终达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公平有效,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