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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已逐渐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单一企业模式,转而走集团化、跨国化的道路。企业集团化使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还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但是这种企业集团现象却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产生了巨大的挑战,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使得控制企业经常利用控制权对从属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干涉,甚至损害从属企业及其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传统公司法理论在适用于企业集团时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现行法律制度并不能为从属企业及其少数股东提供全面而有力的保护。因此,我国《公司法》有必要针对企业集团的特殊性进行改良。基于以上情况,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与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公司发展的现状和现有的法律规定,针对企业集团从属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这部分首先依次对研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特别是对“控制”的内涵进行了详细解释,然后对国内外有关从属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列举出了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思路。第二部分,企业集团背景下的从属企业少数股东保护问题。这部分先从企业集团形成阶段和日常经营阶段两个方面,对从属企业少数股东的利益受损情况进行了分析,再基于传统公司法的理论讨论了现象背后所折射出的理论困境。第三部分,我国从属企业少数股东保护机制的现状与问题。这部分先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有关从属企业少数股东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而指出目前我国在保护从属企业少数股东权益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属企业少数股东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这部分选取了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对于从属企业少数股东权益的立法保护和实践经验,并进行了比较与分析。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企业集团从属企业少数股东保护机制的构想。这部分从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展开论述,先对立法模式进行选择,进而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