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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务型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多年来受贿犯罪的发案率直居高不下,其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近年来,由于受贿罪在实践中不断涌现出许多新情况,且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来不及对其进行规制从而导致了受贿罪在司法认定上的困难。本文根据受贿罪发展的新趋势,立足于司法实践,对受贿罪认定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及时退还上交财物问题进行了的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主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几类特殊主体的认定问题。作为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近年来已经有不少文章和司法解释对其作出规定和研究,所以,本文主要对几类在实践中认定困难的特殊主体进行研究,比如,离、退休人员,假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认定。第二部分阐释了受贿罪认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属性地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笔者系统总结了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性,并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式,时间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问题。首先对何为影响力进行界定。由于法条中对“关系密切人”、“近亲属”、等词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还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深入分析了关系密切人、近亲属的含义。最后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本文最后一章是对及时上交退还财物一些认定困难问题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