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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除制度是婚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天人合一”、“夫妇之义”和家族利益的多重影响下,中国古代对婚姻解除采取了许可态度,同时对其设置限制。中国古代的婚姻解除制度可分为私人解除和呈诉离婚两大类,前者包括单方出妻制度、两愿离婚制度,后者主要是指强制性的婚姻解除制度。本文从各大婚姻解除制度入手逐一梳理了其中对婚姻解除的限制。具体说来,在单方出妻制度中,通过由男方单方行使解除婚姻的权利对权利主体进行了限制,通过“七出”之条对婚姻解除的过错事由进行了限制,还规定了三不去的豁免情形。在两愿离婚制度中,对普通民众的两愿离婚规定了繁琐的程序要件,对官员的两愿离婚设置了严格限制,并注意降低婚姻解除之负面影响。在义绝制度中,也呈现出保护婚姻稳固的力度日渐增强,强制解除婚姻的力度日渐减弱的趋势。综合来看,先秦至南北朝时期是婚姻解除限制的萌芽时期,隋唐时期是婚姻解除限制的成文化时期,宋元明清时期是婚姻解除限制的发展和成熟时期。中国古代的婚姻解除限制强调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兼顾妇女利益,调整手段多样化,对于我国现阶段在法律引进过程中克服过度自由的离婚法的缺陷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但是,古今法制存在本质差异,在研究古代法制传统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时,务必要讲究立场,只能汲取古代法制中零星的有用成分并加以现代改造。当代婚姻解除限制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自由离婚主义的基础上为适度限制任意离婚,这具有充分的理由。新中国婚姻法始终以“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为指导思想,并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和一些对离婚的具体限制性规定,这些都是现有法律对离婚的明确限制。本文则从更广意义上对我国现阶段的限制任意离婚进行了一定思考,包括:在诉讼离婚中,采取婚姻关系破裂兼采感情破裂的标准,彻底取消过错离婚理由,加强调解的有效性等;在登记离婚中,坚持行政机关形式审查并适度对登记离婚设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