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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劳资合作是劳方基于劳动权和资方基于经营管理权就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路径是确保该意思表示成立的必要条件。职业安全卫生是劳动关系中的内容,职业安全卫生劳资合作法律路径应当以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为前提,同时,应当以职业安全卫生本身的特殊性为基础。我国目前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劳资合作法律路径有集体谈判、职工代表大会、安全卫生委员会、安全代表巡视制度以及特聘群众安监员。由于立法上的缺失、滞后、粗糙,使得这些路径缺少操作性,难以被适用,也就无法保障劳方和资方就解决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达成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本文运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借鉴了英国、美国、瑞典等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劳资合作法律路径,提出应当从国家层面构建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在行业、区域、企业层次上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在企业层面上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安全卫生委员会制度,在日常工作层面上完善职工安全代表制度,从而确保劳资双方就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