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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索马里海盗格外猖狂,他们霸占了“海上交通要道”亚丁湾水域,劫掠过路商船,控制船上的船员并向船东勒索大量的赎金。虽然相比于以前的传统海盗,他们不再直接杀死全部船员,偷盗抢劫货物和船舶,而只是进行理智谈判,收到赎金便完好放行,但是他们勒索巨额赎金的行为却比传统海盗更为贪婪和猖狂。在现有海运制度中,究竟适用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抑或海上保险来解决赎金的分摊问题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在实践中,船东较倾向于在船舶安全到港后宣布共同海损,让各个受益方共同来分担损失的赎金;在英国也有案例是将所支付的赎金作为海难救助来处理,由其他各方以救助报酬的形式对所支付的赎金进行补偿。但是,这两种制度解决索马里海盗赎金的性质和分摊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海盗赎金的性质,将其与共同海损、海难救助、保险制度等进行对比,最终得出一种在理论上行得通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