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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政府通过对住宅工程质量宏观性、强制性、法制性的监督,是促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搞好工程质量控制及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我国实行政府对工程质量宏观监督已经有26年了,自2000年以来,建设工程备案制度的实施,推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改革,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运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又面临新一轮改革的艰巨任务,我国各地政府监督机构在实施强化监督的同时,有必要总结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历史经验,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督职能的新特点,研究和探索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今天,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体系研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职能可以概括为经济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于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了解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于我国完善政府的监督机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论文收集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五个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和方式,分别从政府管理机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和施工检查、社会化监督等视角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
在调研现状、研究国外监督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住宅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现状,建立了新形势下我国住宅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体系框架,并对其特征和实施方法做了设想,提出新形势下我国住宅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体系应该由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工程质量评价体系、工程质量保险与诚信体系和工程质量法制体系构成。论文认为在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中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于各参建主体的住宅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同时对参建责任主体尤其是政府关注较少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图纸审查机构提出系统性的建议;在工程质量评价体系上,除了施工验收质量验收合格指数,同时也应将监督检查指数、社会监督指数、工程质量监控指数、重大工程事故指数以及工程获奖指数加入并综合考虑,同时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在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中提出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由保险公司委托的住宅工程质量检查机构来进行工程质量风险控制;同时我国应建立健全具有明显层次且具有极强可操作性的详细的住宅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提出只有确立监理公司完全第三方地位才能实现对工程质量的真实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