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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福利国家的产生,政府的任务不仅仅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而且积极行为,主动为公民谋福利也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服务大众为目标的服务行政,即给付行政,作为能够实现公共行政公正的手段成为最佳选择,而作为给付行政主要方式的授益行政也因此迅速兴起,并成为现在国家行政行为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从行政效率、行政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不可能任何行政行为都是羁束型的,而是需要给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所谓的行政自由。我国的现实状况是,授益行政领域的行政裁量权远远大于负担行政领域的行政裁量,然而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却大都集中于负担行政领域,理由是负担行政裁量的滥用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害大于授益行政滥用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害。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对相对人应得利益的损害和对既得利益的损害其实质无异,更不能因为想当然认为既得利益的损失小于现有利益的损失,就作出授益行政裁量应少加限制的结论。因此本文的写作初衷,正是希望能抛砖引玉,使这一问题能引起更多学者和专业人士的关注。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根据研究主题,搜集了国内外相关的资料的文献,通过学习和分析资料的内容,首先对问题进行理论的分析和阐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我国在授益行政裁量限制过少的现状,主要从相关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和授益行政裁量方面的典型案例两个方面展开,从而分析出加强授益行政裁量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又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得行政法发达国家在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分析出了可以供我国借鉴的很多制度和方法。最后提出了从规则性控制、过程性控制、救济性控制三个方面对授益行政裁量进行法律控制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完善建议。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2个,一是选题角度的新颖性。目前为止,专门对授益行政领域裁量进行研究的很少;二是改变了根据主体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控制的分类方法,创造性地分为规则性控制、过程性控制和救济性控制三个阶段,并借鉴我国诸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经验,提出了将裁量基准制度进入授益行政领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