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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有了自然犯和法定犯这一对相应的概念,大多数的学者们认为,自然犯和法定犯间的区别与刑事犯与行政犯的之间区别是相互等同的。但对于行政犯的研究到二十世纪才得以比较充分的展开,有关行政犯的概念、性质迄今仍无定论。行政犯与行政刑法密切相关,而行政刑法是以近代的行政法为其产生背景的。本文拟以四部分展开,从考察行政刑法的立法与理论学说着手,评析各国的理论学说和立法实例,阐明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并以此为出发点,对行政犯的法律性质问题,加以比较分析,从而展开有关行政犯基本理论的研究。由于行政犯与行政刑法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本文就首先探讨行政刑法的有关问题。本文第一章分为二小节,即行政刑法的立法史和学说史。第一节介绍了行政刑法的产生背景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实例,同时阐述了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我国行政犯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普通刑法典中关于行政犯的规定、单行刑法中关于行政犯的规定以及行政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的规定三类。笔者认为,空白行政刑罚规范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精神,并在界定了限时法的概念与判断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规定行政犯的限时法区别对待的处理方法。本章的第二节介绍了有关行政刑法的概念的学说,由于行政刑法是一个外来词,因此在对其下定义的时候,既不能完全摒弃国外可资借鉴的理论,也不能全然不考虑我国的理论现实与立法实际,故本文首先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有关行政刑法的概念学说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关于行政刑法概念的理解。本文第二章探讨了行政犯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及其分类问题。第一节以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别为理论的切入点、以行政犯的概念和特征为理论的着眼点,划清了行政犯的界域。通过对关于行政犯性质的各学说的评析基础上,本文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行政犯在其法律性质上具有双重违法性。本章的第二节对行政犯的立法和学理分类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本文的第三章研究了行政犯的刑罚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关于行政犯的刑罚设置和处罚原则,并认为对行政犯的处罚应当采用刑罚和行政罚合并适用的方式。研究行政刑法和行政犯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从理论上对行政犯的立法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的第四章对此进行了探讨。在对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进行反思前提下,提出了对于我国行政犯的具体罪刑设置的构想,认为,我国的行政犯罚则应采用以依附型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为辅、以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为主的两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要实现行政犯立法模式的重构,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但再多的困难也不能妨碍我们不断对其探索的决心。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行政犯立法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提供一种思路,能为我国司法的法治化尽到一些绵薄之力,这也正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