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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由此不难看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是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成为了政府工作、民众生活关切的核心问题之一。农村市场作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被忽视,加之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造成农村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国家也在这方面积极地做出响应,顺应实事修订《食品安全法》。在新颁布实施得《食品安全法》中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这一举动旨在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将处于监管盲区的基层农村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便成为了乡镇一级除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外,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个基层执法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我国政府管理机构中屡见不鲜,它作为政府管理的模式之一,有助于政府因地制宜实施管理,更加有效地实现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的履职能力。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就意味着其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结合理论与实践,对于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而言,是以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以其名义承担法律责任,且行使监管职权的范围也不能逾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为保证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改革预期的目标,有必要系统、全面地分析研究这一机构。本文分析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主线是从一般到特殊,从派出机构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目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以行政宪制主义为理论基础,以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为研究视角,剖析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能权限,找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规范完善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