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冲突法中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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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其在侵权冲突法律选择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存在共同经常居所地,且侵权争议发生后若未协议进行法律选择,则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该条款对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当今世界立法趋势,但同样可以看出该规定过于机械,缺乏掣肘。因此,其对侵权冲突法中该原则的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即如何更好地解决我国侵权冲突法中共同属人法原则存在的缺陷,以实现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结构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共同属人法原则在侵权冲突法中的缘起与发展。侵权冲突法律选择的传统是以属地主义为导向,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均体现出严格的属地主义。随着侵权法律选择属地主义规则适用的困境,共同属人法原则开始自美国的判例法中缘起并逐步发展,终于斩获自己的一片领地。第二部分探讨共同属人法原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追求。共同属人法原则的缘起伴随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潮的涌动。其中行为规制与损失分担区分阐明了共同属人因素在法律选择中优先考虑的理由;“政府利益分析”理论(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最密切联系”理论等从实践中为共同属人法原则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共同属人法原则登上舞台,一方面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实现了平衡,另一方面在冲突法正义与实体法正义之间实现了平衡。第三部分讨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欧美主要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共同属人法原则得到普遍认可后,在欧美主要国家20世纪后半个世纪之内的立法与实践中得以体现。在欧洲,众多国家国内立法中均采纳了该原则,甚至欧盟的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条例《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关于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中同样规定了共同属人法原则的适用。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与俄勒冈州分别以成文法立法的方式确认了共同属人法原则的适用,并且在判例法实践中该原则同样通过著名的“纽梅尔规则”得以扩展适用于所有侵权冲突中。第四部分讨论我国共同属人法原则适用的问题及合理借鉴。这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中共同属人法原则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经常居所地”用语不准确、未进行争点区分、共同属人法原则适用范围不合理以及缺乏例外。文章针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对该原则立法规定的建议。综上所述,本文在通过对共同属人法原则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之后,回归到我国共同属人法原则适用的完善中,希望能对我国侵权冲突法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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