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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并未从危险犯犯罪未遂成立的角度出发探讨危险犯犯罪未遂的结构,而是从危险犯自身的内部构成结构出发探讨危险犯未遂状态的存在界限,从而为司法实践准确地认定该类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危险犯概述。一个统一的概念是对危险犯进行研究的前提,因为基于不同的危险犯概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通过比较中外学者们对危险犯的不同理解,认为刑法中的危险(社会危险性)和危险犯的“危险”(危险状态)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是社会危险性的下位概念,危险状态是危险犯独有的构成标志并且有自己的特征,进而认为我国刑法中危险犯的概念应当立足于犯罪成立的角度。
第二部分:危险犯未遂状态的界限。在比较中外刑法规范对犯罪未遂规定的基础上,认为对危险犯未遂状态的研究应当立足我国刑法的基本规定,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犯罪未遂理论的先进之处,并且主张未遂状态只存在于故意危险犯当中,过失危险犯不存在未遂状态。在犯罪未遂与危险犯的关系上,笔者认为未遂犯并不能属于危险犯,否则既带来逻辑的混乱,也带来理论的困惑。
第三部分:危险犯未遂状态的表现。对于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状态,无论是大陆刑法理论还是我国刑法理论至今还都未形成一致的学说,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认为危险状态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既遂标志,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也并非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志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的出现,危险状态出现后实害结果未发生之前,行为尚未既遂,因而危险犯是存在未遂状态的。对于危险犯的不能犯未遂,笔者以为通说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不符合实质违法性判断要求,应当区分可罚的不能犯未遂和可罚的能犯未遂。对危险状态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判断应当以行为当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的立场,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第四部分:危险犯未遂状态的处罚。在对刑法规范的分析基础上,笔者认为,对危险犯未遂状态的处罚直接适用刑法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