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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早已经学者们的阐发而得到普遍的认同。我国虽没有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但在相关立法中已经开始涉及。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必须尽快建立我国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无效行政行为是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本文拟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内涵、存在的依据以及如何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等问题进行一番探讨。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依据、判断标准、具体原因、法律后果及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意义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在行政程序法中建立无效行政行为确认程序的建议。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分析无效行政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并尝试对无效行政行为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初步的论述,指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是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的法律基础,而公民权对行政权的抵抗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研究及实践领域的状况,并试图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分析。理论分析方面,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无效行政行为研究成果的比较以及我国法学界研究状况的介绍,提出了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实践层面,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立法状况及存在问题,为完善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立法实践指明了努力的方向。第三部分在前述当前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及实践领域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建议,并构建了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时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法律框架,以便能为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虽然我国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相关立法刚刚起步,但是我们应根据法治原则和宪政精神,尽快确立和完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修改对无效行政行为规定有缺陷的相关法律,以实现新形势下以民为本、依法行政、建立和谐社会的法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