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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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一是,在保障中国石油安全的大背景下,中国石油公司已经开始实施大规模“走出去”战略,以获取国外石油资源,迫切需要了解国际石油合同,运用好国际石油合同。石油天然气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油气资源维系国家安全。目前,我国原油进口量居美国、日本之后,成为世界第三大原油进口国。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从1995年的7.6%增加到2006年的47%。《2006中国能源发展报告》预计,2020年我国石油消费量将增至5亿吨,有3亿吨需要进口,对外依存度将高达60%,超过美国目前50%的水平,中国能源安全尤其是石油安全越来越突出。我国石油企业实施“走出去”跨国经营战略,是解决国内油气资源供求矛盾加剧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和保障我国石油安全乃至经济安全的必由之路。同时,随着石油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公司通过“走出去”,建立国际性跨国公司,将在世界石油勘探开发、石油供应、石油投资等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将在建立国际石油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充当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修改者和执行者,从而成为世界石油市场的受益者和维护者。实施跨国经营战略也是我国石油企业适应中国加入WTO后新的竞争环境,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石油资源日益匮乏这两大因素的推动下,中国石油行业开始走上发展海外投资、开拓国外石油资源的道路。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中国企业已经成功地在海外建立起自己的石油开采基地,每年给国家带回近5000万吨份额原油,为弥补国内资源不足、保障国民经济顺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首先遇到的就是国际石油合同问题。只有真正懂得了各类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特点、规律以及各个资源国的特殊要求,才能拿到好项目并运行好项目,才能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二是,中国石油乃至整个能源行业市场化、国际化改革方向,要求借鉴国际通用的石油合同监管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中国是加入WTO以来,中国石油行业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有了较快发展。在石油行业的上游领域即石油勘探开发领域,中国对外实行的是市场准入限制,对外基本由几家国有石油公司垄断。近10年来,石油行业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8年,中国按照上下游一体化的思路组建了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公司,将石油企业的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分离。在2000年前后,先后完成了三大石油公司的海外上市工作,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但是,目前,中国石油行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首先,石油资源的产权制度还未真正建立。国家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与石油勘探开发商之间的经营权没有划分清楚。没有建立一套石油资源所有权、经营权、使用与处分权的制度。其次,石油行业特别是上游领域,基本上由三大国有石油公司所垄断。外国公司有限准入。民营公司至今没能进入该领域。第三,国家对石油行业的监管仍然主要采取行政手段。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划地域而治,对外合作实行国有油公司专营权,石油资源许可发放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石油资源的使用没有真正做到有偿、公平、高效。上述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是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将石油资源作为资产对待,按照私法的概念,运用国际通行的石油合同模式进行管理。二、关于论文拟论证的主题与内容首先,关于国际石油合同的定义。国际石油合同是指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为代表)同外国石油公司为合作开采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在内的一种国际合作合同。国际石油合同既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又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经济特征。与此同时,国际石油合同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法律和经济特性,如,现代国际石油合同现在一般被认为是国际公法和各资源国私法的混合体,私法成分是合同协议和商业属性的必然结果;公法成分,如政府控制、国内市场供应义务、政府参股与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等,则是社会进步和政府拥有自然资源而由国外石油公司开发特征引入的。由于国际石油合同是能为东道国带来投资及技术服务的合同,因此,又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范畴。国际石油合同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作用。国际石油合同的产生和完善是石油市场发育和健全的产物和需要。随着国际石油市场的日益专业化和市场化,国际间石油勘探开发合作基本是通过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为代表)和国际石油公司之间签订的国际石油合同来实施和完成的。国际石油合同既是规范和约束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法律文本,亦是保障和调节石油生产总利润在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之间收益分配的杠杆和标准。世界石油资源国的对外油气合作是通过国际石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来完成的,国际石油合同发展至今,石油资源国结合国内外的石油工业发展状况、石油立法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油气市场开放状况以及本国油气资源状况和本国经济对石油工业的依赖程度等因素,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一系列相对成熟和固定的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笔者从事海外国际石油合同项目工作实践十余年。本文通过对国际石油合同的定义、作用及原理的分析入手,对世界主要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产生及演变历史、主要内容以及部分国家石油合同模式实例进行分类比较研究,旨在对各类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优劣及发展规律有一个基本认识,并结合中国石油及能源行业的现状与实际,提出借鉴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建议与意见,以期对中国石油乃至整个能源法制建设尽微薄之力。三、关于论文的创新性本论文涉及国际投资与服务合同领域,也涉及能源法制领域。既反应一般经济合同基本规律的私法性质,更探讨国家能源法制与能源监管体制具有公法性质的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有其一百余年的悠久石油发展史,并以私有制为基础确立了明确的市场化石油资源资产运行体系。拥有的上千家石油公司中,既有埃克森美孚、雪佛龙德士古等世界级石油跨国公司,更有大量中小型甚至家庭石油公司。同时,在跨国经营与全球石油资源的占有比例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以此为基础,从石油立法、司法到石油法律服务、石油法学与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理论研究等领域,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出版过较多的石油法学、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等方面的著作、文章。但是,这些大都是以石油资源私有制为事例,对于以石油资源国有制为基础特别象中国这样一个既要进行石油资源市场化、国际化改革又要保证国有资源不流失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国度里,如何借鉴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问题,没有进行过系统研究。在中国,由于石油资源没有真正市场化,仅由极少数几家国有石油公司垄断,国家主要靠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因此,完备的石油法制就没有建立的基础与必要。相应的,包括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研究在内的石油法学理论研究肯定相对落后。四、关于论文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希望通过本论文的写作,能够对中国石油法学理论以及国际石油乃至国际能源比较法学领域有一点微薄作用。同时,能够对中国石油法制及整个能源法制建设能够起一点促进作用。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再次启动了《石油法》的起草工作。2006年下半年,国家能源委员会就《能源法》的起草公开征求全民意见。基于现实与历史的高度,石油立法势在必行,迫不及待。更重要的是,中国石油立法绝对不是维护现实的石油资源非产权化、石油资源使用与管理非市场化以及石油资源使用人的垄断化状况,而是需要站在市场化、全球化的高度,借鉴国际通行的石油合同管理模式,使立法具有更好的效率、公平与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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