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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早已被罗马法确认。近代以来,各国的民法典基本上都规定了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遂成为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却长期未能受到重视。
19世纪后期,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新型纠纷不断出现,传统理论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并日渐妨碍到民事司法的效用的发挥。为打破这种司法困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开始积极主张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诚实信用原则又随着对法治国理念的空前重视而向公法领域扩张,并成为行政法、诉讼法乃至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尽管也有一些学者反对在诉讼领域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学界的普遍观点还是赞成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德、日、英、美等众多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都逐步承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规定。也正因为我国尚未在民事诉讼中明确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司法实践出现诉讼权的滥用、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进入民事诉讼最初体现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不仅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解决纠纷,还符合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因此,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加以研究将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更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确立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分析了该原则的产生、发展及该原则的涵义,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依据,以及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功能。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分析了域外诚实信用原则背景下的当事人真实义务,通过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分析了如何理解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容,并对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则从我国目前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和意义,对构建我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