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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较为严格,特别是对于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况,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向法院起诉。这实质上剥夺了原告另外一个请求权进入程序的机会,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够周全。因此有必要从程序上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使得其实体上的请求都能通过正当渠道进入程序。出于以上考虑,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中曾采取预备合并之诉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理论上也进行过较为系统的论证和探讨。但是,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个预备合并之诉却较少关注。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考察国外相关判例和学说,结合中国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也应当采纳这一制度,通过实践推进理论研究和立法,并对我国的预备合并之诉提出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括介绍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以及预备合并之诉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分析预备合并的条件、类型以及预备合并之诉中先后两诉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比较考察国外学说和相关判例,分析他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为我国实务中采纳这一制度提供一些借鉴;第四章,从程序的角度,分析预备合并之诉从起诉、诉讼费用、一审审理和裁判、二审审理和裁判,对我国实务中运用提出一些简单构想;结语部分,结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背景,提出在相关理论研究尚不成熟的前提下,立法上确立预备合并之诉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是我们可以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先对这一制度进行反复试验,为理论上进行进一步研究提供丰富素材,以待立法时机成熟,从立法上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