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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历经20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发展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一个特殊主体,财务公司在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金融市场创新与产业发展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我国历经亚洲金融风暴、加入WTO等重要历史事件,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内外部都经受着重大的考验。一方面,外部金融市场的混业性日趋明显,财务公司作为一支独立的金融力量站在了混业经营的舞台之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其实力可与专业的传统金融机构媲美。另一方面,我国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理念与我国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要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明显,大环境下,各个不同的金融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独立运作、互不干涉,但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又对内部市场有了更多的期待,希望财务公司能够承担起多元化的服务,以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个性化的服务要求。于是,对财务公司混业经营的监管策略、监管对象等问题逐渐显现,并直接反映到法律的完备性上。根据现行的监管法律,对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法律体系较为薄弱,并未出台专业的监管法律,而是选择适用银行业监管规定,同时,专业并具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均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公告的形式出现,对财务公司的监管缺乏体系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监管,特别是对财务公司日趋显现的混业经营特点,在监管法律制度中并未见到有关规定。我们知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依托的是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集团公司,在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中大部分都是中央企业,而中央企业在我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因此,财务公司对其集团公司所做出的服务,间接也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考虑,对财务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监管是必要的,应当持支持且审慎的态度,特别是混业经营的业务,我国目前仍然坚持分业经营,在混业经营上的经验不足,因此应当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混业性给予特别的关注,而法律的建设则是首要的。本文就是通过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混业经营监管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分析监管立法现状,并结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身性质、功能定位及未来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为我国建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混业经营监管法律体系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