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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修改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给予股东在认缴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上更广泛的自治权,但同时也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冲击。为了平衡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我们承认破产、解散清算场合下是具有正当性的,因为此时公司信用以及股东的期限利益已无继续保护的必要。例外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也是具有严格限定条件的,原则上依然要持否定态度。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不具有正当性的,无论是从公司法上、合同法上、破产法上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及现行法律规定来支持。债权人和公司之交易核心在于对公司履约能力的判断,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应以担保和完善的相关交易保障配套措施等为主要考量,而非以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加速到期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以牺牲股东期限利益来平衡债权人的利益,仍有其他的可替代措施。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警示倒逼、确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催缴制度、正确审慎又要当用则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建公司信用制度等路径来平衡二者的利益。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研究现状。在股东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可能冲击债权人利益的背景下,以国内目前法律关于该问题的直接规定和相关理论、裁判观点涉及到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指出探讨该问题的的正当性与否和利益的衡量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从而指出需要通过其他配套措施的跟进方能达到此目的,期望对国内有关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二部分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分歧进行统一整合梳理。本部分首先主要整合了理论上不同观点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分歧的具体裁判理由。其次梳理了最高院关于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例外情形探讨的路径演变和否定到原则上否定、例外情形下允许的态度转变。从而认为对于一般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合理性的论证和替代性措施的寻找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三部分则重点论证该问题的正当性与否。在论证该问题时主要从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和民事执行相关规定出发,从不同角度探究与该问题相关的背后法理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从而得出一般情形下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不具备正当性的,其背后没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支持,本质上是在探讨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而加速到期也只是治标不治本。第四部分从根本出发探求加速到期的替代性措施。利益平衡不能以牺牲股东期限利益为代价,这是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发力。破产程序的警示倒逼功能、公司董事会受信义务的重新设定、公司整体的信用构建和交易市场的良好健康环境等都是平衡利益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