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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面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显然力不从心,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必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已经有公众参与的一些制度规定,但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激励机制,公众参与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公众参与监管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亟待我们构建更为积极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法律机制,以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增进公众参与的实效。本文在考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分析现有制度规定自身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探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的路径,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的基本问题。这一部分主要阐述公众参与的一般定义,以及公众参与在主体、方式和界限等方面的特征。具体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公众参与在主体、方式和界限上存在一些特殊性,但总体上符合一般性的特征。第二部分论述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诉求。参与式民主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从不同层面奠定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需要我们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从而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形成对政府监管的监督,并捍卫公众作为食品消费者在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最终决定权。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面临的问题。这一部分在考察和梳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现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现有公众参与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于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造成公众参与依据不足,公众举报制度不完善造成公众参与乏力,反馈机制缺失造成公众参与权软化,参与方式缺乏创新造成公众参与度不高。第四部分是对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制度的考察,这一部分分别考察和比较美国、日本和欧盟在相关制度上的经验做法,并总结三者共通的经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的路径选择。完善的路径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基础,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制定,进而提出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并加强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公众举报,最后探索公众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