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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规则,作为维系对司法裁判“一致性控制”的规范性方法,在以法教义为中心的欧陆法系传统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特别是自战后德国评价法学转向以来,“法律体系”日益成为当代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核心词汇。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既关涉法律体系的一般原理,也与特定法秩序的规范组织形态乃至文化背景息息相关。以当代中国的法律适用实践为观察基点,本文透过对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背景、适用基础、适用准则和适用边界的分析,力图勾勒出体系解释规则适用的本土模式。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首先便须着眼关涉本土法秩序的背景考察。在我国,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背景,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以“法典化运动”为代表的法律体系变动,在促进法秩序设计科学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由此衍生出裁判实践对体系解释规则的愈发强烈的适用诉求;其次,既有司法经验积累之上体系解释规则的实践偏差,彰显出体系解释规则在裁判实践中被忽视、误用以及滥用等失范倾向。体系解释规则的实践储备难以契合法律适用的理性要求;第三,固囿于理论继受和抽象思辨的法律方法理论,未能有效建构从认识论到方法论的衔接桥梁,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呈现出理论供给不足的弊病。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其次便须明确解释规则适用的“体系”基础问题。体系解释规则的实践展开,需要摆脱作为“伪共识”的“体系”内涵,发掘“体系”的具体指向,进而生成具有可操行性的思维准则。因而,基于对体系的思维导向考察和类型辨析,明确法律体系的必须通过多面向的观察,进而次分类为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价值体系、法律概念体系和法律渊源体系。在功能论上,法律规范体系对应法体系的形式判断性格;法律价值体系凸显法体系的实质判断背景;法律概念体系回应法学的基础要素构造;法律渊源体系补强法律体系的开放属性。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核心问题乃是型构不同情境下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模式。这些适用模式在因应个案情景的同时,表现为基于不同体系形态的适用准则。基于法律规范体系的适用准则,包含了“体系完整性准则”“体系无矛盾准则”“体系无赘言准则”“体系秩序准则”“请求权体系准则”,其中体系无矛盾准则又包括“协同解释准则”“不可调和准则”“特殊规范优先准则”“上位规范优先准则”“新法规范优先准则”“合宪性准则”。基于法律价值体系的适用准则,包含“立法者评价优先准则”“客观价值准则”。基于法律概念体系的适用准则,包含“同一解释准则”“差异解释准则”“同类解释准则”。基于法律渊源体系的适用准则,包含“制定法优位准则”“规范法源优位准则”“法源开放准则”。这些不同的适用准则,形成了体系解释规则的语境化适用模式,各自须遵循不同的规范性要求。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还须对其自身的功能缺陷保持深刻警惕,进而擘画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边界。从整体上看,法律体系本身即是作为认知目标而预设的体系,具有明显的拟制和归纳属性。这决定了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实际上必须依赖规范化的预设才能得以继续推演。从各个子体系来看,无论是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价值体系、法律概念体系还是法律渊源体系,都具有未完成性和开放性特征。因此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必定要考虑体系预设的“否定”情形,进而在个案中废止相应的适用准则,厘清体系解释规则的适用边界,避免体系僵化的解释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