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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界的诸多学者出于对“本土资源”的挖掘,便开始了对民间法与习惯法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及实践成果,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大家对习惯法作用和地位多是在民商事领域予以肯定,对于刑事领域的习惯法,无论是理论界的学者还是刑事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大多都基于罪刑法定的法理基础得出排斥习惯法的基本推论,习惯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轻视。即使有时候有采纳的必要,法律实务工作者们也是想方设法隐蔽地以现代化法治包装后才加以使用,正因为如此,其功能受到严重贬抑。少数民族世代流传下来的习惯法作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文化和法律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仍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与纠纷解决、秩序维护中都不难觅其踪影。但是在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习惯法被推向非常尴尬地位。刑事司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法加以明确规定,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习惯法就成了刑事法治绝对排斥的对象。然而我们在实践中发现,现代刑事法律制度取代民间规则或秩序的努力在民族地区,尤其是基层,并不像理想规划中的那么成功,现行理论与司法操作中间仍存在着一定的脱节、断裂与紧张。基于此,本文将在文献调查与实践调查的基础之上,通过对瑶族社会历史记录以及广西部分瑶族聚居地区地方志的查阅,同时走访具有代表性的瑶族居住地区,以典型的瑶族自治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现状为例,以典型案例为突破口,引出法与法律、国家法与习惯法几大范畴,采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习惯法在当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或适用受限的现实原因,试图在一种新的意义和维度上重新估价国家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复杂而又微妙的关系,探索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社会资本地位以及其实然解决纠纷之作用,同时探讨在法治现代化背景下习惯法可能进行的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力图开辟出习惯法在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