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研究——以杭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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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权力的运作成本很高,效率很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解决原有行政执法体制弊端的重要途径,突破了原有的行政执法体制条块的框架,是对原有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初步探索了新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这一崭新制度并不成熟,没有现成的理论与经验可循。虽然能有效地解决原有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但新制度在实践中也滋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备受质疑,执法方式及队伍形象也深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但不应就此断言废除这新生制度,而应当在不断改革中加以完善。因此,急需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实践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涵义和历史背景入手,结合杭州市实际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系统地总结了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的主要经验,探讨了杭州市在完善立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拓展社会基础等所做的努力和采取的举措。然后提出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对策。希冀能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走向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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