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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文件在完善区域政策前提下着重提出,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目标,在确保18亿亩耕地面积不缩减的前提条件下,对土地利用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对待,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的同时,对特别优化开发的区域实行更为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对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方面的管制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严格规定限制随意改变生态地的用途。鉴于农地土地发展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没有法律依据来对农民的权益进行合法保障。导致在现实农业生产生活中,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农民集体主体不明晰,成为农民就业、粮食增产增收的巨大阻碍,同时给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农地发展权法律制度在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相当的完善,虽然农地发展权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和定义,但是有关农地发展权的问题在现实中己经早已出现。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构建农地发展权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农地发展权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我们有必要填补农地发展权制度在立法的空白,在论证相关土地制度完善的同时对农地发展权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本文从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入手,系统阐述了农地发展权基础理论,结合国外及台湾地区的农地改革制度经验的借鉴,对我国粮食主产区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我国农地制度的现实状况,为促进粮食主产区农地发展的相关土地规划、土地储备以及农村宅基地置换等制度创设进行了进一步设想,以便协调好政府、农民集体和农民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